为进一步实施房山区文旅融合发展战略,有效提升全区乡村旅游发展水平,近日,房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山区促进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范围及要求
第一条符合国家现行的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的在房山区域内经营的民俗旅游村、旅游民宿、民俗旅游户、乡村酒店、旅游服务组织及符合奖励支持的规划设计、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经营场地应符合《房山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 年—2035 年)》、现行乡镇总体规划要求,无违法建设,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第二章 条件及额度
第三条民俗旅游村
第四条旅游民宿
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 2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是精品店、示范店、标准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符合北京市关于发展旅游民宿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报区文化和旅游局,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评定,评定为精品店(标准参照五星级)的旅游民宿,每套独立院落(指原宅基地,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评定为示范店(标准参照四星级)的旅游民宿,每套独立院落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评定为标准店(标准参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每套独立院落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五条民俗旅游户
民俗旅游户是指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农家民俗生活方式为特色,以当地人为经营主体,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闲、娱乐等服务的乡村旅游独立经营户。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最高等级是五星级。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DB11/T 351—2014),被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五星级的民俗旅游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六条乡村酒店
乡村酒店是指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功能的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服务单位。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基本要求及评定第4 部分:乡村酒店》(DB11/T 652.4—2018),被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乡村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七条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联盟、旅游协会等旅游服务组织
积极引导开展跨区域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创新经营模式,鼓励组建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联盟、旅游协会等旅游服务组织。对提供入社、加盟、入会成员消耗品集中采购、洗涤配送服务、客源统一分配等职能的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联盟、旅游协会等旅游服务组织,按照入社、加盟、入会成员每户每年 2000元标准,给予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联盟、旅游协会等旅游服务组织奖励支持;对购买洗涤设备及环保设施给予全额补贴;对洗涤配送费用的 50%给予资金补贴。对提供旅游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市场营销推广、日常经营管理服务等职能的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联盟、旅游协会等旅游服务组织,依据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 30%给予资金补贴。同一个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联盟、旅游协会等旅游服务组织每年一次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八条旅游民宿规划设计
鼓励旅游民宿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规划团队高起点、高标准设计,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旅游民宿。旅游民宿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为申请规划设计奖励的主体,应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在全区范围内,每年组织开展旅游民宿规划设计评选活动,设立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5 名,分别给予获奖作品申请单位或个人20 万元、10 万元和5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九条乡村旅游餐饮服务
鼓励支持乡村旅游餐饮服务竞赛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乡村旅游餐饮服务大赛。设立一等奖 5 名、二等奖 10 名、三等奖 15 名,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 3 万元、2 万元和 1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条银行贷款贴息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6〕1641 号)的相关要求,积极争取市级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担保费用补助
鼓励发展旅游民宿等乡村旅游新型业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6〕505 号),凭申请单位与正规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有效担保合同以及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费用结算凭证,积极争取市级农业担保政策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组织及要求
第十二条成立房山区促进乡村旅游提质升级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由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房山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房山分局组成。联席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担任。
第十三条联席会负责统筹协调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联席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要将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申报流程及要求
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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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年 9 月底前,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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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年 10 月底前,乡镇(街道)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把关确认并分类汇总后,报送联席会办公室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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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年 11 月底前,联席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经联席会办公室研究后,提交联席会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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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年 12 月底前,联席会对申报材料及资金额度进行研究讨论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区政府会议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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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年 2 月底前,区财政局按区政府审定意见,负责将各项奖励资金划拨到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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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年 3 月底前,乡镇(街道)根据区政府会议要求,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资金。 |
申报要求:
1.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奖励资金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
2.乡镇(街道)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避免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3.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监管,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绩效考评和资金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区政府会议审定的奖励资金性质为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在评审年度内出现卫生、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重大有效投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享受奖励支持。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享受过房山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联席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