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经过路边违法停车间隙从人行道骑行至机动车道时,被付先生驾驶的机动车撞伤。事发后,她将付先生、违法停车车主李先生、刘女士及三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共计32万余元。近日,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事故各方均有过错,确定李先生、刘女士各按照20%的比例赔偿,付先生按照30%的比例赔偿,判决付先生、李先生和刘女士的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范围内各方均赔偿马女士损失6.1万元,三者险部分按比例赔偿共7.2万元。
骑车人构成十级伤残
2017年3月31日14时许,在朝阳区北苑东路T10006号路灯杆处,付先生驾车由北向南行驶,马女士从违法停放的刘女士和李先生的车辆中间进入机动车道,付先生车辆前部与马女士自行车前轮接触后,马女士倒地受伤。交通队以马女士的交通方式无法确定、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经诊断,马女士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度,复杂性尿路感染,住院4次进行高压氧治疗,医疗费12万余元,其中付先生垫付了5.5万元。经伤情鉴定,马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付先生认为,事发时其车辆正常行驶,无法预测到马女士会由人行便道进入机动车道,两辆违法停车车辆遮挡视线,也遮挡马女士的路线,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辩称,其停车的路边没有禁止停车标志,马女士车速过快,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刘女士也称其路边没有禁止停车标志,路边停了很多车,到现在该路段也停着很多车,附近又没有停车场,其车只能停在那里。
而保险公司表示,事发时付先生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马女士忽然来到机动车道,付先生本身没有过错。李先生的车辆虽然违法停放,但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故公司仅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机动车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队虽未认定事故责任,但从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发情况和付先生提交的视频资料看,马女士骑行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李先生、刘女士在路边违法停车,会遮挡机动车道上驾驶员的视线,付先生未谨慎驾驶车辆,各方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付先生、李先生、刘女士三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赔偿,交强险外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先生、刘女士各按照20%的比例赔偿,付先生按照30%的比例赔偿。
最终,法院连同付先生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马女士共计获得25万余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