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厅15日透露,为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收费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河北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范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
据了解,该《通知》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其中,对超限超载车辆计重收费中车货总重量限值部分进行了调整,其他部分计费方式和标准均未变化;对大件运输车辆的计费方式有所调整。
《通知》对于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车货总重量限值部分计费方式进行了调整,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车货总重量限值部分按递减后费率计费调整为按基本费率计费。
《通知》对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标准和计费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进行调整。《通知》提出,外轮廓尺寸超限车货总重量不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费,享受优惠政策;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重量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属于违法超限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非法超限车辆计费方式”计费。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举例,若按货运车辆行驶100公里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为例。两轴货车,车货总重量限值18吨。当车货总重为18吨,正常交费114.4元,享受优惠11.6元;当车货总重超过18吨后,车货总重量限值部分(18吨)交费126元,不再享受11.6元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