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企业可以"为所欲为"吗?

一些令商户无奈、令消费者侧目的事件,发生在广东肇庆的外卖市场,被吐槽的又是外卖行业的“明星企业”美团,令人们再次思考,拥有强势市场地位的平台型企业一旦滥用自身优势,或者没有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应有的市场秩序与良好的行业生态又该如何保障?

太阳底下无新事。此次被吐槽的情况包括:商户遭遇被要求“多选一”以及外卖平台调高配送费门槛、设置不合理配送范围、调高抽成比例、对商户资质监管不周等问题,这在以往的企业不良竞争尤其是平台型企业不良竞争中屡见不鲜。远有多年前争议一时的商超渠道对供货商的不公正待遇;近有美团这样要求商户“站队”的情形。针对其中一些问题,监管部门也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或者约谈,或者进行行政指导,社会舆论对此亦不乏公开批评。但为何这种现象仍屡禁不止?

一方面,在竞争后,刚有些市场地位的平台型企业逐步进入“为所欲为”的阶段,对市场份额高速增加、企业利润大幅增长以及对前期投资者给予回报的冲动难以遏制。加之平台型企业拥有掌控产业链两端的更大实力,利用自身的平台效应采取诸多有利于自身的举措,并非难事。

另一方面,新成长起来的平台型企业往往更注重在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却疏忽对内部管理能力的提升。不少在互联网时代起家的创新企业尤其是服务业创新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被大大压缩,以至于在企业管理方面缺乏磨合与调整,管理的“短板”愈发明显,这同样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近一段时间,社会舆论对滴滴由于管理漏洞而酿成的恶性事件极为关注,就是个发人深省的例子。

还要看到,平台型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成本较低,也是个绕不过去的原因。当前,我国已经有了《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形成了保障。但是如何界定企业形成垄断、如何确认企业的某一举措构成不正当竞争,尚有争议。对消费者来说,较为实质性的损害相对容易确认,但如“选择权”“知情权”等非体现在实质领域的权力侵害,相关认定和保障依然较弱。对缺乏竞争力的中小商户而言,则维权成本较高,无奈放弃维权的情况较为普遍。

与此同时,行业监管理念及体制机制相对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这对监管部门形成挑战。特别是针对一些跨领域、跨区域、跨行业的企业,不同部门监管权责不清且不同地区监管标准和执行尺度也不统一,总体上缺乏协调。对此,尤其需监管部门加大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既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又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表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摒弃不正当竞争行为,归根结底还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尤其是对当前的一些市场地位较为稳固的平台型企业来说,在经历了较为充分的竞争后,就应“风物长宜放眼量”,瞄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具体路径上,不能只醉心于“模式创新”“技术赋能”,更重要的是认真夯实企业发展的内在基础,在内部管理上发力、在价值取向上固本、在社会责任上担当。毕竟,涵养出良好的行业生态,受益的不仅是市场和消费者,更是平台型企业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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