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批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公布 82家企业可享贷款税收等优惠

4月14日,记者从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获悉,江西省扶贫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了农业产业化省级扶贫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经过企业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评审和公开公示等程序,认定江西凯丰生态农林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为省级扶贫龙头企业。据悉,这是江西首批省级扶贫龙头企业。

记者了解到,被认定的省级扶贫龙头企业除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有关政策外,还可享受省脱贫攻坚相关产业支持优惠政策。比如,创新开展产业扶贫贷款,根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按照每户不高于10万元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并按相关规定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政策。

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参与资本市场融资、参与资产收益扶贫、申请扶贫贷款、保险政策支持、企业用地优惠等方面的支持;享受产业扶贫保险优惠费率及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此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或收储、销售贫困户生产农副产品的扶贫龙头企业,可视带动贫困户数量和收储、销售贫困户生产的农副产品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扶贫龙头企业,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农产品滞销及特种养殖要求转型发展而产生损失的扶贫龙头企业,在综合评估损失后,根据其与贫困户利益联结紧密程度,可适当从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一次性补助。

江西要求,认定的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要切实履行扶贫责任,建立稳定带贫益贫机制,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带动村集体和贫困户增收。

据悉,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按照“有进有出、规范发展”的原则,经监测,不符合省级扶贫龙头企业条件的,将取消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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