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无论是完善金融服务,还是防范金融风险,都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重要指示,落实李克强总理“困难挑战越大,越要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的要求,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第一条为: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2019年4月,两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指导银行业机构夯实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为落实这一要求,银保监会今年4月9日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旨在建立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5月9日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办法》即将正式出台,将为银行更好服务小微企业提供完备的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金融业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同时也要看到,金融业还存在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的不平衡,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之间的不平衡,金融业与配套金融服务之间的不平衡等问题。近年来,在“三个不低于”“两增两控”“提质扩面、增量降价”等监管政策引导下,小微金融加快发展,但是因为抵质押物少、信用信息不充分、风险偏高等结构性因素限制,小微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法》是促进金融平衡、公平发展的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小微企业首当其冲。为统筹抗击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提出“六保”任务,其中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保基本民生、保供应链产业链都离不开中小微企业的复产复工和经营发展。这就需要小微金融更好发挥作用。因此,11条改革措施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等进行一系列部署。必将推动银行以更大力度服务中小微企业,进而助力“六保”目标。

《办法》坚持“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原则,以小微企业融资各环节为主线,以是否降低融资综合成本与提高融资效率为标准,充分考虑商业银行个体差异和小微金融业务实际,完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从信贷投放、内部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设置差别化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落实尽职免责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定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办法》涵盖五方面评价要素:一是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情况。二是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等情况。三是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情况。四是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情况。五是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规范服务收费、报表数据质量等情况。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在整合前期已出台的小微金融系列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一是对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设置标准化指标,明确指标具体内容、赋分规则及评价结果等级。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从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的全流程工作方式。三是明确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方式。银保监会每年根据《办法》考核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评价结果作为相关监管部门政策协同的重要依据,可以综合运用在实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如再贷款、再贴现、资本补充、CBS、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指导信贷政策方向性、强化对监管评级较低银行监管指导等领域,对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持续提升服务小微金融服务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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