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河北创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迹公司)与梁某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向梁某教授酥脆大煎饼、豆浆等产品制作的“粗粮时间”加密配方,编号为:壹壹贰伍B号。合同中对梁某的义务约定,“非经河北创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梁某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包括本项所有技术、配方等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30万元的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梁某向创迹公司支付了3980元培训费,并在该公司学习。2017年9月19日,创迹公司将合同约定的“粗粮时间加密配方编号壹壹贰伍B”等配方发送给了梁某。
此后,梁某以“香酥杂粮煎饼果子”为用户名,在“快手”App上传播煎饼果子的制作视频,并在微信中将配方及做法以2000元的价格转发给其他学员,从中获取利润。创迹公司认为梁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遂将其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梁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创迹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多份公证书显示,梁某未经授权利用手机向他人教授与“壹壹贰伍B号”相同的技术,对外宣传了上述技术秘密,已构成违约。但梁某向创迹公司支付培训费仅为3980元,合同却约定要承担违约金30万元,明显畸高应当依法调低。经过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梁某向创迹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粗粮时间”加密配方所属的各种酥脆大煎饼、养生软煎饼技术及配方为商业秘密,并约定违约处罚金30万元等。梁某无相反的证据否认“粗粮时间”加密配方为商业秘密,本案应当认定各种酥脆大煎饼、养生软煎饼技术及配方,系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信息均可以构成商业秘密,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更好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