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强”表情包刷屏 全民娱乐时有没有侵权?

电视剧《都挺好》苏大强表情包

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也会被视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电视剧《都挺好》前不久收官。剧中那个“作天作地”的苏大强把一家人折腾得不轻,不幸的结局也让不少观众忍不住流下一掬热泪。苏大强这个让很多人又爱又恨的角色一时间变得大红大紫,“苏大强表情包”随即也在各社交媒体上刷屏。

不过,在许多人借苏大强表情包表示心情的同时,表情包也被许多商家看上了。“不看某某,我就开窗要跳楼”,“不要吃不要喝,我要某某”……苏大强的各种“作天作地”被嫁接到了品牌推广上。那么,在提供娱乐和商业用途之间,表情包是否有明确的使用边界,表情包又是否会构成对演员和剧作的侵权?

真人表情包涉及的肖像权、版权风险日益凸显

表情包是随着社交聊天软件普及而形成的一种网络文化,内容通常取材自影视演员、网络红人或动漫形象夸张的表情或丰富的肢体语言,再配上相关文字,以此表达特定的情感。例如张学友在《旺角卡门》中的“不满表情”、《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还珠格格》中“尔康的咆哮”等真人表情包已经在网络上流传多年,而近年来随着新的影视作品或热点事件的发生,真人表情包更是层出不穷,如“达康书记的凝视”、傅园慧“我已经用尽了我的洪荒之力”、杨超越[微博]的“转发这只锦鲤”等等都红遍了网络,姚明[微博]那张咧嘴大笑的表情包甚至还出现在海外街头的交通告示牌上。

不过,随着真人表情包越来越多,其中包含的肖像权以及版权风险也日益凸显。葛优曾起诉某社交平台上使用“葛优躺”表情包做商业广告,涉嫌侵犯他的肖像权。最终判决被告对葛优作出道歉和赔偿。杨超越的“锦鲤”表情包火遍全网之后,不少商家用她的表情包进行广告和促销等商业活动,杨超越的经纪公司发表声明禁止这种侵权行为。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张晓哲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民法,公民享有肖像权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或其他不当方式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商家将表情包用作商业用途,但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无疑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小小的表情包涉及的版权关系错综复杂。例如,苏大强是《都挺好》中的一个虚构人物,那么演员倪大红[微博]是否有权声明苏大强的表情包的著作权呢?如果从葛优获赔一案看,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也会被视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即使表情包使用的是苏大强这个虚构的角色,但是仍然构成了对演员倪大红个人肖像权的侵犯。

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能丑化人格

不过,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因此不少人提出不用于商业用途,是否可以不经肖像人许可制作表情包?

此前,曾有学者表示,表情包制作和使用在某些情况下,未必一定构成侵权。

大多数被制作成表情包的演艺圈内人,对非商业用途表达出比较宽容的态度,姚明、张学友等人在不同场合表达了理解网友用表情包进行娱乐的心理。但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堂发提醒大家,如果表情图形存在对权利人的不适当“艺术”处理,体现为一种“丑化、歪曲”的效果,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表情包制作者钟超能此前表示,光是一套乖巧宝宝的表情包就有数量极多的人打赏,两年内带来50万元的收入。层出不穷的表情包作品一方面反映出创意产业的发达,另一方面也因为牵涉到商业利益而在制作和使用时务必谨慎。尤其是真人表情包,不仅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丑化他人的人格。表情包是为了娱乐自己和他人,即使肖像人没有明确禁止,也应当充满善意地制作和消费这种网络文化。

层出不穷的表情包作品一方面反映出创意产业的发达,另一方面也因为牵涉到商业利益而在制作和使用时务必谨慎。尤其是真人表情包,不仅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丑化他人的人格。表情包是为了娱乐自己和他人,即使肖像人没有明确禁止,也应当充满善意地制作和消费这种网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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