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根据中宣部、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安排,适应新时代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广播电视立法工作实际,总局制定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全文如下: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根据新时代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自觉同党中央关于“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的决策部署对标对表,推动立法工作实现新提升、迈上新台阶,制定本规划。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立法项目安排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立法规划,并综合有关方面意见,计划在未来5-10年内完成法律1项,行政法规12项,以及部门规章24项的制定、修订工作。
(一)力争专门法律出台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的立法进程,10年内完成制定工作。
(二)推进行政法规制定修订工作
一是,5年内完成《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的修订,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条例》《国家应急广播条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条例》的制定工作。
二是,10年内完成《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的修订,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国际合作促进条例》《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
(三)做好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结合广播电视发展实际,适时制定、修订有关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一是,5年内完成《境外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等规章的修订,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境外人员参加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
二是,10年内完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部门规章。
着力推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的同时,做好涉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等相关立法工作。对于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
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推进立法工作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第一属性的定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守正创新,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把党的主张转化为立法的实际举措和成效。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这一关键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
立法工作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科学谋划,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以战略的高度来思考、谋划、推进立法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当前,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广播电视法律框架体系缺乏顶层设计、法律依据层级偏低的情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制度建设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管理和促进发展的需要、统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套制度保障及创新不够、地方立法薄弱等,与推动新时代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不相适应,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完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体系、建章立制的任务十分紧迫、非常繁重。要“管得住”“管得好”,必须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转化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要着眼于解决改革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坚持立法进度与改革进程相协调,优先安排、抓紧推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意见比较统一、制度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要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扎实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努力争取实现重点突破,不断填补立法空白,为实现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提高立法质量,是贯彻好立法规划、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立法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研,深化理论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成功经验,借鉴好的做法。扎实开展立法论证、听证、评估和起草等工作,努力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认真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拓展征求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加强说明和意见反馈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就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对重大矛盾争议,决不在原则问题上妥协,同时也要注重协调方式,提高协调能力。立法工作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升立法工作规范化水平。伴随着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内容传播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媒体格局深刻变化,广播电视行业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立法工作也需要改革创新,以改革的思路、创新的办法来加快推进步伐。对一些没有先例可循的立法项目,要有前瞻性预见性地开展工作。要紧密跟踪国家相关立法工作进程,特别关注与广播电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强研究,主动参与,体现广播电视发展规律和需求。
三、切实抓好立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加强立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是未来5至10年立法工作的“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相关立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持续时间长,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全面加强组织实施。法治机构要切实承担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审核把关等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规划执行情况,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其他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台账明确的工作任务,配合法治机构稳步推进各项立法工作任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总局落实本规划,制定本部门的立法工作计划,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规划。总局应当充分利用文化立法部际协调会议等工作机制,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中宣部、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指导和支持。
(二)大力支持地方立法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的鲜明政治属性,将其摆到重要位置抓好落实。有立法权限的地方要积极作为,对国家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实践中又急需的领域,结合本地实际,主动提议制定、修改地方性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总局法治机构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紧密跟踪地方立法,及时了解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开展经验交流和工作探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推动地方立法质量提高,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三)高度重视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机构和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为立法工作提供必要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围绕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完善立法工作人员培养机制,多渠道选拔优秀人才进入立法工作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精心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职业操守过硬、道德作风过硬的立法工作队伍。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探索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部校共建“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研究基地”,借助外脑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高质量完成广播电视未来5至10年立法规划所确定的立法工作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