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比特币纠纷案频出,网络犯罪越发复杂,目前我国涉及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或将面临维权难甚至无处维权的境地。
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点,它可以为人们提供更高的隐私和财富自由,但由于没有监管与审核,其弊端也不容忽视,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与法律风险。
最为大家所熟知的投资风险就是交易所的黑客攻击事件,几年前轰然倒闭的Mt.Gox,曾是当时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由于比特币系统漏洞被利用,导致平台约85万枚比特币被非法转移,这是引起轩然大波的“日本门头沟事件”。今年以来发生的币安被盗风波,大量比特币被小额多次转出,这些都造成了投资者的惨重损失,并面临难以追偿的困境。需要提醒的是,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在我国并不属于合法主体,ICO行为更是我国法律规章严禁的违法犯罪活动。
除了交易所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目前各种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通过各类包装巧立名目欺骗用户。另外,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让很多交易处于灰色地带,虚拟货币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在实际投资中,如果不了解其中的潜在风险,将存在很大的投资风险与法律风险,具体到刑事罪名,就涉及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类罪名、非法集资类罪名以及非法经营罪等。
本期「财经」V课特别邀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凯,从法律层面纵深解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以及发行Token代币,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刑事罪名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案例中体现的裁判要旨。
以下为精华内容集锦:
刑事罪名,会严重影响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甚至是生命。跟虚拟货币有关的刑事罪名,按照对现行裁判文书的梳理,主要可能涉及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类罪名、非法集资类罪名以及非法经营罪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一个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是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务,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通俗来讲,按照工商总局的执法介绍,传销可以理解为三个要素,即“入门费”“拉人头”“层级组织计酬”。
传销活动在中国可能构成两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如果参与或者发展传销活动,工商部门是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刑事责任,由公安部门来查处。虚拟货币可能涉及到的传销行为,往往发生在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融资的时候。
徐凯律师表示,在国内发生的几起跟IC0有关的融资涉嫌传销的案例中,目前能看到的形式是需要缴纳平台费用或者买一个矿机,才能取得参与资格。从本质上来说,这就是“入门费”。进来以后,还需要继续把它销售给其他人,然后根据其他人所提供的“入门费”来获得返利依据,这就是“层级组织计酬”加“拉人头”。
诈骗罪
第二个罪名是诈骗。诈骗其实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犯罪行为,按照法律上的定义,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很难追踪到实名个体,能够严格保护用户的隐私,一旦别人骗了你的比特币,实施了诈骗行为,受害人很难确认责任主体,也无法追回。
非法集资类罪名
第三个是非法集资类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最容易触犯这个罪名。交易所在完成交易的时候,尤其是在央行等七部委2017年9月4号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央行“九四公告”)之前,交易所往往要求用户先往它的账上打一笔资金,然后再用这些资金去购买比特币或者以太坊。在这个过程中,其实交易所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但当时境内所有的交易所都没有相应的第三方支付资格,在它吸收了大量的用户存入的法币后,很容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徐凯律师介绍称,大部分用户都会把虚拟货币存在交易所账户上,你能看到的是在你账户里面,但实际上它是存在交易所的地址里。“有些小型交易所有可能就把这些虚拟货币都拿走了,这个风险是非常高的,实际上你没有任何的办法去保证交易所一定不会拿,一旦把这些东西卷走了,个人将损失惨重”。
同时,如果这些行为的实施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会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的情况,也就是集资诈骗罪,最高徒刑是无期徒刑。举例而言,比如某些平台号召投资者把币存在它那里,或是有此类的宣传,后来该平台把币卷走了,这就是典型的集资诈骗行为。依据央行的“九四公告”, ICO是一个未经批准的公开融资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但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不一定会构成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什么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简单来说,就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时,融资者不符合向不特定的人公开融资的条件,以不占有你的钱物为目的而进行融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如果融资者一开始就是要以骗取你的财物为目的非法集资的,那就构成集资诈骗。
洗钱罪
第四个是洗钱罪。央行的“九四公告”里面反复提到了反洗钱的风险,这主要是央行考虑到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与跨地域性,难以追踪,容易诱发一些洗钱的行为。
目前中国对于洗钱罪实际上范围比较狭窄,它定义了几种类型的上游犯罪,也就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
徐凯律师分析称,如果为别人的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或者是以其他解决方法去转移这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那么就可能构成洗钱罪。“这里面所谓的‘其他方法’,按照我们的理解包含通过转换成加密货币的方式转换到境外。而具有匿名性、便捷性的比特币、以太坊,可以绕开传统的反洗钱机制,因为它不用经过银行系统,具有很高的洗钱风险,这让央行十分担心”,徐凯说。
正因为如此,央行对交易所平台有很强烈的不信任感。目前像日本这样交易所能够合法生存的地方,交易所首先也要合规,需要向监管部门说明平台已建设了很好的机制来规避洗钱等风险。
这些机制主要包括用户的实名机制,即建设了用户的实名和审核机制,以及反洗钱机制。这两个机制是合规工作的重中之重,另外还有技术上防范黑客攻击风险的相应机制。
盗窃罪
第五个是盗窃罪。盗窃罪在惯常印象中一般是小偷小摸,但是有没有想过偷盗你的支付宝里的财产,乃至于偷窃你存在虚拟钱包里的比特币等行为,也构成盗窃罪?
按照《刑法》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问题是用黑客手段破解用户的交易所账号并转出比特币,这个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徐凯律师分析称,比特币就其本质上,是一串数据或者一串字符、一个记账所对应的权益,因此它也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定义。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主要就是针对黑客行为所规定的。此外,如果把比特币视为虚拟财产,他人通过计算机网络盗取比特币并转到自己名下的行为,也构成了盗窃罪。
在加密货币短暂的发展史上,黑客攻击交易所账户或者钱包,转移比特币或者其他加密货币的案例重演了很多次。日本著名的“门头沟事件”,即当时日本最大的交易所Mt.Gox,也曾是当时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由于系统漏洞被利用,因为黑客攻击事件而倒闭。币安,全球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在2018年3月也遭遇了一次黑客攻击。
徐凯分析称,按现有的技术以及交易所“百家混战”的局势,许多漏洞容易让黑客有机可乘。如果对照《刑法》,黑客盗币行为会同时触犯盗窃罪及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这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叫想象竞合。同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就叫想象竞合的犯罪。司法处理的原则是“从一重处罚”,就是看按哪个罪判的重,就按哪个罪来判。如果数额较大,通常盗窃罪的刑期比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