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向小学生们发放的红领巾上,竟然印有“菏泽万达广场”广告,除此之外,该小学发放的学生帽上也印有该广告。菏泽市开发区教育局回应称,这是在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时发放的,学校发现后很快全部收回。
不管是“无知所为”,还是“别有用心”。在红领巾上印广告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是对红领巾所代表的革命意义和政治尊严的亵渎。红领巾是国旗的一角,是用无数革命先烈鲜血染成的。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代表着荣誉、信念和责任。《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明确写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似乎不知道红领巾上是否可以印文字或图形,不知道哪些场合能戴红领巾,哪些场合不能戴红领巾;哪些人能戴红领巾,哪些人不能戴红领巾;甚至在商业利益的促使下,曾出现过餐厅服务员戴红领巾搞促销,苍井空戴红领巾搞公益的荒谬事件。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的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规,有关部门应该严肃问责。
出现这些乱象和近年有关红领巾法规宣传、普及、教育弱化有很大关系。各地在不断加大对《国旗法》教育宣传、普及的同时,对红领巾佩戴的法规宣传、普及、教育力度明显不足。这就要求各地在宣传普及《国旗法》的同时,也要把红领巾的相关法规一并“打包”普及,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只有这样,民众和商家才会依法依规办事,杜绝红领巾使用乱象再次出现。当然,红领巾不是一定就要与公益活动甚至商业活动“绝缘”,如果个人或者企业希望借助红领巾进行公益宣传,主管部门也应该尽到咨询,审批和监管义务,让公益事业和爱国主义实现“有机结合”。
总之,别让红领巾再次成为商业活动的陪衬了,也别让无知者继续无畏下去了。
最新消息
据@时间视频,29日上午,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回应称已注意到此次舆情,目前正在处理。
截至11时30分,菏泽万达广场总经理刘保建未回应@时间视频致电和信息;菏泽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人称辖区交警大队未参与此事。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网站发布的通报称,经查,丹阳路小学校长吕咏梅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要求各学校深刻汲取教训,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