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北京市人社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发布通知,北京市户籍的社区服刑人员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政策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指的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北京市户籍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持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社区服刑人员自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同时,通知规定,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
对于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