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日凌晨,家住通州某小区的张老太突然从床上摔下,女儿彭某萍一人无法将老人扶回床上,于是向隔壁邻居求助。当时邻居家中只有刘某芳、曹某芝两位老人及怀孕五个月的儿媳。随后刘某芳、曹某芝两位老人到彭某萍家中帮助张老太后返回家中。却没想到,刚一进门,61岁的曹某芝就感觉胸口不适,随后就倒在了卫生间,当场死于心源性猝死。
刘家认为邻居彭某萍明知家中只有两位老人和孕妇的情况下,仍旧在半夜人体机能最差的时间段求助帮忙抬扶老人,对曹某芝的死负有责任。于是将彭某萍及其母亲张老太告上法庭,索赔99万余元。10月15日下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原告
帮邻居抬老人后猝死 索赔99万有法律依据
死者曹某芝的老伴儿刘某芳、儿子刘某毅作为原告诉称,被告彭某萍及母亲张老太与他家为邻里关系,平日关系要好。2017年9月16日凌晨1点半左右,张老太从自家床上摔下,由于其体重较重且行动不便,女儿彭某萍到原告家求助。原告刘某毅当时在单位值班,家里只有刚出院的老父原告刘某芳、母亲曹某芝及怀孕的妻子,刘某芳、曹某芝仍前往被告家中帮助彭某萍共同将张老太抬回床上。
随后,刘某芳、曹某芝返回家中,曹某芝刚进家门便感到胸口憋闷不适要去卫生间,坐在马桶上后即倒在卫生间。待120急救人员赶到时,曹某芝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死亡证明显示,曹某芝死于心源性猝死。
原告刘家父子认为,因两家关系较熟悉,被告理应了解刘家有刚出院的老人和孕妇,但被告彭某萍仍选择向原告家求助。其求助时间为凌晨1点半,正是人体进入深度睡眠且各项机能最差的时间,被突然惊醒后从事重体力劳动对人体损害极大。曹某芝助人时间为凌晨1点半左右,拨打120时间为1点43分左右。助人时间和发病时间如此接近,死亡与助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于曹某芝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项费用共计99万余元。
该案于10月15日下午2点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判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还指出,目前所提出的共计9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金额、年限、人口,同时按照被告承担70%责任来计算。误工费、急救费则有相关票据证明。
被告
事发时死者家亮着灯 抬人时并未亲自动手
被告彭某萍辩称,事发当天大约凌晨零点多,老母亲张老太从床上掉下来,自己将她搀扶着坐起,但无法将她抬上床。自己打开门看到原告家的门敞着,只有防盗纱门关着。透过纱门的空隙看到屋里还亮着灯,于是就敲门把曹某芝叫了出来。得知其儿子(原告刘某毅)不在家,自己本就说算了,死者连说没事,就过来看了一下情况,觉得自己抬不动,去把老刘(原告刘某芳)叫来,刘某芳过来后才把张老太抬到床上。
被告彭某萍的儿子熊先生称,当时是夜里12点半不到,接到母亲电话于是就往家赶。等大约半个小时后到家的时候,还没进屋,母亲就说让看看隔壁曹姨家怎么了。进去一看,曹姨坐在马桶上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曹某芝的死与被告的求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曹某芝死于心源性猝死,是一个意外,更是一个巧合。即便被告不求助,也不能排除其自身发病,原告将死亡与求助相联系,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被告的求助没有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并非不合理求助。根据被告陈述,死者曹某芝并没有帮工行为,只是陪同帮工。此外,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存有异议。
同时,被告彭某萍补充道,自己并非如原告所说在事发后就避而不见,而是因为母亲张老太事发后住院,自己一直在陪护。“今年4月份,原告刘某毅因情绪激动踹我家门,我家里老母亲有病,考虑到自身和老母亲的安全,我们才搬走的。”彭某萍说。
举证
为何家中亮灯?死者儿媳:因怀孕开着夜灯
在随后的举证质证和阶段,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丧葬费、急救费等单据。同时,有当日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手机截图,截图显示拨打时间为凌晨1点43分。
同时,原告提出要求事发时在场的原告刘某芳儿媳、刘某毅的妻子刘某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刘某霞称,因为是孕妇,而且有流产先兆,所以她自己并没有前往彭某萍家参与救助。但她听公公回来说,当时婆婆也动手抬了人,是两位老人加上彭某萍一起,三个人将张老太抬上床的。同时,刘某霞再次向法官确认当时是彭某萍主动敲门求助,且当时家中三口人都已经睡下休息,是在听到彭某萍敲门后才打开灯去开门的。彭某萍在得知刘某毅不在家的情况下,并未拒绝帮助。此外,刘某霞称婆婆曹某芝有糖尿病,但此前并没有心脏病。
被告代理律师向刘某霞询问如何确定敲门的时间是在1点30分左右。刘某霞称,因为自己是孕妇,经常有胎动睡得不实,而且经常起夜,于是自己在睡觉时都会在屋里开一个小夜灯。当时彭某萍敲门时,她借助灯光看了表,确定是1点30分左右。
原告方表示,证人与己方认定完全一致,没有异议。但被告方表示,因证人与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因此她的陈述与本方认定事实不符。
死者是否动手抬人? 被告:摔落地点狭窄容不下三人
为证明死者曹某芝并未动手帮助抬人,被告也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彭某萍将母亲摔落地点的图片交给法官称,当时母亲张老太从床上摔下,摔落的地方是床和墙之间的缝隙处,该处非常狭窄,根本无法容下三个人同时动手抬人,当时死者曹某芝全程在旁围观,并未动手。
从彭某萍提供的证据照片看,张老太摔落地点仅能容下一张藤椅的宽度,墙边还摆放着一些杂物。
彭某萍回答法官提问时称,母亲张老太体重大约140到150斤,平时并不需要搀扶,但有心脏病,当天自己急于将她扶上床休息。她敲门后曹某芝来到她家,并没有尝试过要抬张老太上床,只是目测两人无法抬动,曹某芝就回家去叫老伴儿刘某芳来帮忙。
彭某萍还称,曹某芝发病的时间她并不清楚,她当时听见刘家儿媳打电话,以为出了什么事,就让儿子去看一眼。
原告方代理律师则对此质疑称,图片并不能直接证明死者曹某芝未参与救助,即便是两三平米的地方也能够站立数人。
猝死是否与帮工行为有联系? 原告:时间相近有因果关系
原告称从死者心源性猝死的死因来看,心源性猝死是心脏跳动过快或过慢导致的,这与其参与帮工行为有直接联系。而其死亡时间与帮工时间距离很近,因此应有因果关系。原告方还提供了一粒速效救心丸作为证据,证明彭某萍在事发当晚知道曹某芝发病,称速效救心丸是彭某萍提供的。
原告指出,事发后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彭某萍的妹妹彭某君曾代表全家来到刘家,并给刘家2万元安慰费,同时双方签署了收条,收条上写明“后续之事由刘家考虑后再行决定”,并称愿意服从法院判决赔偿,这些都有录音录像为证。
法官在对双方进行法庭询问后再次提出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原告方表示愿意调解,但需要被告方提出调解方案。被告方则表示,愿意在已给2万元安慰费的基础上再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刘家1万元。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暂时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