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减税红利”再释放
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有三大亮点值得注意,即:
在纳税标准方面,会根据民生支出适时调整;
在纳税人申报流程方面,遵循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务部门监管方面,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总体来看,个税“减税红利”的逐步释放,将切实为中等收入群体减负,也将进一步释放消费红利。
月入2万有望再减税1000元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正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需通过才能生效。
“很有诚意!”
不少人对扣除办法交口称赞,6项扣除中有5项为定额扣除,纳税人免于提交过多资料,400元/月-2000元/月不等的扣除额将再减轻居民负担。
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常见的民生支出,纳入个税允许抵扣,是这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
专项附加扣除后,个税应纳税起点将明显高于现行5000元/月的起征点(即基本费用减除标准)。
比如有二孩的家庭,每月新增扣除额若达5000元,个税纳税起点相应提高到1万元/月。
不同收入、不同负担的群体,将享有不同的减税额度。
扣除“三险一金”后月入2万的群体,若能享有5000元/月的专项附加抵扣,每月将新增1000元的减税额度。
操作起来难吗?
外界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后续落地充满了关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自然人纳税信息系统正在紧锣密鼓建设中,纳税人未来通过手机App或者网站可以很方便地进行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通过跨部门间信息交换可以确认。
当然,围绕方案本身也有争议。定额扣除的标准简单清晰,但难以照顾多样化的现实情况。扣除标准是否能继续提高,能否引入家庭综合纳税机制等,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纳税起点明显提高
10月20日,财政部公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5天。
其中,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为定额扣除,扣除额度分别为1000元/月、400元/月或3600元/年、1000元/月、1200元/月或1000元/月或800元/月、2000元/月(个税改为按年综合纳税,全年抵扣额度=月度额度×12)。
大病医疗抵扣为据实抵扣,个人负担医药费用支出部分超过15000/年的(为大病医疗支出),按照6万元/年的上限据实扣除,需要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
10月22日,安永税务服务合伙人卜新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除了大病医疗支出,其他几项都将采用定额扣除的方法,将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的负担。这次专项附加扣除的设计,主要遵循了便利征管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主要考虑了效率。
10月20日,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超出我的预期!像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力度很大。
以2016年居民扣除社保后人均税前工资收入62412元测算,子女教育支出定额标准为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相当于人均工资水平的19.2%,而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此类扣除额度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为5%-15%。”
根据不同实际负担状况,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差异较大。如果没有相应支出的,享受到的专项抵扣为0。假设纳税人有三个适龄孩子的教育支出、父母赡养支出、首套房房贷支出,同时还在攻读在职MBA,四项抵扣加总可达6400元/月,这样纳税人扣除“三险一金”后应纳税起点为11400元/月。
负担不同,减税不同
对于上有老、下有小,还有房贷或房租压力的青壮年人群,将迎来一波新的减税利好。
新修订的个税法分两步走:
第一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起征点从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并适用新税率;
从2019年1月1日起,除了享有“过渡期”政策,6项专项附加扣除将正式落地。
以现年36岁的张先生为例,他上有年满60岁的父母,下有两名年满3岁的孩子,同时还背负首套房房贷,将能享有共计5000元/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假定扣除完“三险一金”后,张先生月入2万元,扣除5000元/月起征点,扣除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他每月应纳税额为590元。
也就是说,随着5000元/月起征点的落地,张先生现在已经享受到每月1530元的减税额度;到2019年1月1日之后,张先生每月的减税额度将再增加1000元。
“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后,减税向中等收入阶层倾斜,他们的减税幅度更大,这对于培养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是有好处的。”10月20日,有接近决策层的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测算发现,相较起征点5000元/月而言,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后,部分中等收入阶层的减税幅度随之扩大。
如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在1万-3万元的群体,若专项附加扣除额度为3000元/月,每月将新增减税230-600元不等,税负再降79%-17%不等;
若专项附加扣除额度达到5000元/月,每月新增减税额度为290-1000元不等,税负再降100%-28%不等。
尽可能真实充分扣除
围绕专项附加扣除的讨论很多,如:
子女教育允许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支出,并不能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对月收入不及5000元应税标准的群体而言,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并不能让他们享受到;
以及博士阶段学位教育、MBA等继续教育,是否应纳入抵扣等。
定额扣除的机制简单透明,也意味着对个体差异情况照顾不够。
卜新华建议,可适当提高房价较高城市的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额。在赡养老人支出方面,意见稿要求只能扣除赡养父母支出,不能扣除纳税人配偶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考虑允许扣除另一方父母的赡养支出。“不过,类似问题在以后实行家庭综合申报能得到解决。”
上述接近决策层的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方案不可能十全十美,6项专项中有5项选择定额扣除,而不是据实扣除,是不想给纳税人增加太多负担,避免提交的资料或信息太多。”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具体操作上如何实现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10月20日,曾经担任湖北地税局局长、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的许建国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定额扣除很好操作,不需要发票,比如子女教育填报子女学籍号就能实现。这次办法体现出对纳税人的充分信任,纳税人主动填报信息,税务机关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加以确认,这对自然人涉税信息库提出更高的要求。”
生了几个娃,看病花了多少钱,有几个老人需要赡养……类似这种涉及个人资料的复杂信息,过去存在于各个部门,现在要实打实地数据共享了。
个人信息将在税务部门共享
中国将突破部门“信息孤岛”
根据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这包括公安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部门、教育部门等多个部门,这些信息涵盖看病、养老、上学、不动产、婚姻等方方面面。
同时,这些信息将作为税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
10月22日,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林江指出,这项改革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变革,未来个税缴纳或将向个人申报的方式过渡。因为现在是代扣代缴,但是专项附加扣除可能以个人申报的方式进行。而个人申报的信息要通过部门共享的信息进行核实。
个人信息将共享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居民个人的各个信息将在国家税务部门进行共享。
这些信息包含:
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另外还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这些信息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信息相关。
这主要涉及6方面内容,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这些数据在税务部门共享意义重大。10月22日,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委员王安耕指出,过去各个部门只有自己的信息,现在实施共享信息后,可以获得每个人在各个部门的信息。但是要注意,单纯靠税务部门难以协调,需要有一个联席会议的机制进行协调,对数据差异找出处理办法。
原因是,具体情况太复杂了。比如一个人结婚和离婚情况,是很难查清楚的,像民政部有结婚信息,但是可能法院判决离婚了,但是民政部没有离婚信息。同时一个人在不同的国家结婚离婚,因为全球数据没共享,很难查具体情况。
征求意见稿指出,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10月22日,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胡昌平指出,因为个人基础信息涉及泄密的问题,这就需要制定一个涉及信息安全的规则,相应可能要出台法律法规,实施新的管理。
打破“信息孤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信息,过去是相互孤立,最近几年已经在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开始信息共享。这将有利于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不过,即便是信息共享,可能仍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存在一些具体操作的难题。
即便是死亡信息,实际上依然难确定。公安部有人口登记信息,很多人不一定去登记。民政部门有登记死亡信息,但不一定准确。例如,为了套取退休金或者其他补助资金,有的死亡信息并未被上报。
再如,子女教育费用的核实问题,有些子女是非婚生的,这些与婚姻信息不一定对得上。再比如有的人在城市租房,尽管租房有合同,但是实际出租的房子可能是小产权房或者农村个人或者单位自己盖的房子,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可能找不到该住房内容。还有的老人在农村,子女在城市发展,子女实际抚养了老人,但是无论老人在农村的户口本,还是子女在城市的户口本,是查不到子女和老人作为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养老关系的信息的。
而这些信息要做实,涉及个税缴纳方式以及核实方式的变革。
10月22日,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林江指出,农村老人被城市子女赡养,户口本是查不到信息 ,这时可以用银行汇款等信息作为依据。这些信息可能需要以个人申报的方式去获得专项抵扣。而如果是个人申报个税,这涉及个税申报制度的改革,相应地个税征收的代缴代扣制度就需要变革。”
他认为,因为每个人情况非常复杂,最后如何进行个税专项抵扣要出细则,比如有的人老家在小城市,有住房目前在出租,但是到了一个大城市发展,且在租房,这部分租房该不该进行专项扣除,都需要有具体规定。
根据了解,因为过去各个部门信息相互孤立,结果很多部门的信息和数据不一样。比如目前卫健委、国家统计局、公安部的数字不一样。卫健委掌握出生信息为医院出生人数,国家统计局掌握调查的常住人口数和出生数,公安部掌握出生人口上了户籍的数据。
10月22日,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委员王安耕指出,各个部门数据联网后,能否通过数据共享核实,来统计出各个领域一个项目的单项数字仍有难度。例如小产权房的信息比较复杂,要弄清楚信息需要把各个流程环节打通。“下一步要加快解决数据共享的执行操作问题。”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