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生态公益林,仍擅自开挖6.1亩,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使茂林变“荒地”。记者26日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娘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7年4月至5月,74周岁的被告人林某娘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花2万元雇人使用勾机到其本村“伯公科”山场山顶开挖平台,将原来山场上的果树、杉树、松树推倒勾埋,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娘开平台占用林地面积6.1亩,占用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国家生态公益林)。被告人林某娘占用并毁坏山场早于2001年4月被界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而其每年从中领取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为践行生态修复性司法,根据“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承办法官多次敦促被告人复植补种,并于开庭前深入被毁坏山场现场勘验勘察复植补种情况,但至今被告人未在该山场种植任何植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6.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林某娘未提起上诉,其被看守所依法收监执行。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在未经批准情况下非法占用并毁坏国家生态公益林6.1亩,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根据法律规定,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在具备适用缓刑条件下应宣告缓刑,被告人积极落实复植补种的,可以从轻考量。本案被告人1944年1月出生,在审判时未达到七十五周岁,身体状况良好,并非应当适用缓刑的对象,且其未积极复植补种,故未对其适用缓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