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的袁某先是与大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房产赠与大儿子,又将该房产卖给儿子小袁,并将房产过户到小袁名下。
袁某去世后,大袁起诉小袁,要求将房产更到他名下。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为袁某将房产卖给小袁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实际行动撤销赠与合同,因此驳回了大袁的诉讼请求。
先赠大儿子又卖小儿子
大儿子起诉要求更名
2003年9月,沈阳的袁某与儿子大袁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的房屋赠与大袁。
2015年2月,袁某又与儿子小袁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卖给小袁,并于2015年3月将房屋产权证登记至小袁名下。2016年3月,袁某为小袁出具收条一张,载明其收到小袁支付的房款304625.65元。
2017年11月,大袁将小袁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房产更名到他名下。大袁称,父亲已经将房产赠给了他,并签署了赠与协议,由其一直居住至今。父亲去世后,他去变更房产登记时,得知小袁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此房产变更到小袁名下。他多次与小袁协商,小袁都不同意将此房产变更到他名下,他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
小儿子称父亲已撤销赠与
将房子卖给他并办理过户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袁辩称,大袁起诉的依据,即赠与合同已经于2015年8月被赠与人即父亲袁某撤销。2015年大袁曾因本案赠与合同起诉赠与人袁某,袁某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袁某的严正声明”,其中第一句话便提到:“我袁某郑重声明:2003年9月7日签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作废。”
赠与人袁某已于2015年将本案争议房产卖给答辩人小袁,并办理了房产更名手续,现房产已经登记在小袁名下。2015年2月,袁某与小袁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小袁购买本案争议房产,价格为29万。合同签订后双方便到房产局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2015年3月,房产正式登记在小袁名下。小袁向袁某支付购房款(房产局评估此房价格)304625.65元,袁某向小袁出具收条,证明收到该款项。
袁某将本案争议房产卖给小袁,并办理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即以实际行动,撤销了对被答辩人大袁的赠与,因此,大袁的起诉不能成立。本案袁某已经以实际行动及声明的方式,撤销了对答辩人大袁的赠与。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大袁的起诉依据已经无效,其起诉不能成立。
父亲以实际行动撤销赠与
大袁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大袁虽与其父亲袁某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未能付诸实施而后袁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小袁并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说明袁某以实际行动撤销了原来的赠与合同。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驳回了大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