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因分裂情感性障碍入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治疗。为离开医院,他趁夜破坏卫生间的窗户,从3楼跳下摔伤,几个小时后才被人送回。张先生的母亲代表儿子将安定医院及其护理公司起诉索赔。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安定医院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二审法院近日维持原判。
20多岁的张先生因暴躁易怒、摔东西打人甚至有自杀冲动,于2016年1月入住安定医院治疗。经诊断,张先生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碍”。在诊治期间,他都表现得情绪很不稳定,甚至拒绝住院。张先生的母亲从护理公司聘请了护工,照料张先生住院期间的日常起居生活。
一天凌晨4时许,张先生在住院楼的男卫生间里,将窗户破坏,从3楼跳下,离开医院。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医院查房时发现张先生不在病房,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他进入卫生间后就没再出来,再到卫生间一看,才发现窗户被破坏。
当天上午,逃出医院的张先生被他人送了回来。经检查,张先生腰1-2椎体爆裂骨折、胸12椎体爆裂骨折、跟骨骨折,后进行了手术治疗。
张先生的母亲将儿子从楼上坠落受伤归咎于医院和护理单位的疏忽管理,提起诉讼,索要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还申请进行伤残评定,鉴定显示张先生构成八级伤残。
安定医院认为,事发地点的窗户是平推窗,只能外推约十厘米,且高于地面将近一人高,不会发生坠楼的可能。但张先生破坏窗户支架,从而跳楼逃出医院,已经超出医院正常的管理范围。在医院已经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能无限地增加医院的责任和义务。
护理公司则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护工仅负责对张先生进行生活照料,并非专护,其受到伤害,与护理单位无关。
对于安定医院自认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法院认为,安定医院作为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负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治。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重症患者,由于疾病的特殊性,为保障患者的正常治疗,以及家属的人身安全,不宜由家属对患者进行陪护。由于护理的特殊性,安定医院还应当负有对重症患者在住院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先生在安定医院住院期间坠楼受伤,安定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积极查找其下落,几个小时后张先生才被他人送回,对此安定医院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对张先生坠楼受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考虑到张先生是精神疾病患者,因自身疾病导致其在凌晨以破坏卫生间窗户的方式坠楼,医院无法提前发现并避免,应适当减轻医院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协议,护理公司对张先生的生活起居负有协助义务,而非看管义务,因此,护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安定医院对原告坠楼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40%由张先生自行承担。安定医院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