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济南法院依法对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李成田等9人、李守兴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二审宣判;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对张学文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
济南中院对李成田等9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二审裁判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成田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舜华足享足疗店作为聚集场所,并同时租用济南高新区的两处住宅作为卖淫场所,纠集被告人邵振华、刘晓、马某某(犯罪时未成年),雇佣陈付强等5人短暂培训后,通过“陌陌”等聊天软件,组织张某、郑某等数名卖淫人员,在租用场所或嫖客指定场所进行数百次的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3月5日晚,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小区内,被告人李成田、邵振华、马某某等人,因嫖资支付问题两次殴打刘某某,致其轻微伤,事后又用刘某某手机与其朋友通话,欲勒索钱财。被告人李成田等9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2018年9月25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成田等9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成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邵振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刘晓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付强、陈峰、徐海洋、陈星宇、孔凡龙明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成田、刘晓、马某某、陈付强、陈峰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了所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中院对李守兴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件作出二审裁判
2013年,在被告人李守兴组织、领导下,以对济南市历下区龙洞庄辖区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为名,成立了工程协会,逐步形成了以杨洪海(另案处理)、被告人王玉柱为核心,被告人李维镇、马兴锋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守兴在担任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办事处龙洞庄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组织、领导被告人王玉柱、李维镇、马兴锋及杨洪海等人,多次纠集村民,采取堵门、静坐、强迫停工等方法,强拿硬要、强迫交易,向数个开发商非法强行索要补偿款或承揽部分施工项目,获利金额达890余万元。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守兴以解决村民自养地问题为名,多次纠集被告人王玉柱、李维镇、马兴锋、周明华、高爱红、孙元芝、赵宗海等人开会预谋,并组织、煽动村民到某公司办公地静坐、围堵。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因被迫翻墙外出导致摔伤;该公司办公大厦内多家单位无法正常经营,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018年9月25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守兴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守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玉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维镇、马兴锋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各判处被告人周明华、高爱红、孙元芝、赵宗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违法所得八百九十余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李守兴等8人均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了所有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对张学文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
11月30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平阴县张学文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以来,张学文通过成立东毛铺村处理土地合同争议领导小组,以村民名义向平阴山水公司、安城镇政府等索要土地补偿款,逐步在该村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张学文通过诋毁时任村干部有贪腐问题、组织村民向村两委起哄闹事等方式,迫使村两委主要领导于2010年8月辞职。2011年12月,在东毛铺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张学文通过非法手段当选该村村委会主任,并以此身份对该村行使管理权至2017年8月。在此期间,逐步形成了以张学文为首要分子,江茂柏、周传金、张学平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郑庆付、陈玉胜、尹贻强、江茂夫、张学泉、江茂水、江茂国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达到长期把持东毛铺村基层政权及扩大影响力的目的,打着村民自治,为村民维权的幌子,利用村两委成员的合法外衣,对抗上级党委政府,阻扰、拦截、辱骂、恐吓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到村里开展工作,随意殴打恐吓村民,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抵制、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先后纠集部分村民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
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学文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重要成员江茂柏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的首要分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重要成员周传金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的首要分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重要成员张学平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的首要分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其他积极参加人员分别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