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3日讯(记者 佘雨桐)房屋墙体多处裂缝遭业主投诉,建筑商不服住建局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江苏某集团公司系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三期的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3年竣工,同年业主入住。2015年底,业主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案涉房屋存在墙体、梁、楼板多处裂缝等质量问题。
2016年6月,江苏某集团公司对案涉楼房裂缝问题委托鉴定,结论为“房屋楼板的裂缝为施工阶段所致,属非承载性裂缝,暂不影响结构安全。”建议对该楼板的裂缝进行修补整改处理,以保证结构的耐久年限及结构质量。该裂缝的修补整改,必须是有相应加固补强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2017年7月,该工程开发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委托鉴定,结论为“房屋部分轴梁构件截面尺寸、楼板厚度、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均超出规范允许的偏差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
大庆市让胡路区住建局就房屋质量问题多次组织业主与江苏某集团公司调解未果,于2017年6月12日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调查、收集证据、现场检查、告知、听证、负责人集体讨论等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于2017年8月11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江苏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让胡路区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苏某集团公司和工程开发单位委托所作的两份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阶段未按照标准技术规范施工而造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让胡路区住建局对江苏某集团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立案审批表、处理审批表、听证会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某集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