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 到底算不算工伤?

  东北网12月3日讯(记者 佘雨桐)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起涉及工伤认定行政审判的典型案例。

  更夫送货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

  张某某是五常市某公司更夫,2016年3月3日3时20分许,张某某为公司送货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认定张某某无事故责任。哈尔滨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张某某所在公司不服,申请复议。

  2016年12月17日,哈尔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哈尔滨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张某某所在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哈尔滨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市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实张某某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事实,五常市某公司作为本案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期间的举证材料不能证明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哈尔滨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驳回五常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五常市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也承认张某某在公司的职责是打更,且公司对张某某送货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这一事实无异议。虽然该公司称张某某的工作职责就是打更,公司没有赋予张某某送货的职责,但张某某本次所送货物系在该公司车间生产、主要由公司员工加工完成,且该公司2016年2月份工资表中明确体现,张某某除领取1500元月工资外,另有500元送货费。因此,该公司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在没有足够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某某此次送货是受公司指派,完成公司的工作内容。张某某在完成送货工作任务途中受到伤害的事实清楚,哈尔滨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务员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14年10月8日,鸡西市某山庄经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恒山分局批准,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毛某某是该山庄服务员。2015年5月3日19时40分许,毛某某下班后欲到其父母家,遂乘坐石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沿鸡西市恒桦路由南向北行至鸡西市恒山区山南变电所附近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相撞,毛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5年5月5日死亡。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恒山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某在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

  2015年9月28日,毛某某之父向鸡西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鸡西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毛某某为工伤。鸡西市某山庄不服,向鸡西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鸡西市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该山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鸡西市人社局所举证据,足以证实毛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工伤认定决定作出程序合法。鸡西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鸡西市某山庄关于毛某某不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无确凿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鸡西市某山庄的诉讼请求。该山庄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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