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6日讯(李仕军 记者 佘雨桐) 变更法人后的公司是否还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务?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水稻款10万元。
2016年11月15日,张某某将自家水稻卖给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为其出具欠据一份,欠据中有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因公司经营不善,于2018年1月8日实现股权转让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孙某。
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付水稻款10万元。如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辩称,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了公司债务都由其负担,故公司不应该承担给付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笔水稻款应由公司负担还是由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负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水稻款10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说,因该笔欠款是张某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主体适格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且合同具有相对性,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与前任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张某某不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