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用耕地抵押?法官:个人无权抵押土地所有权

  东北网12月6日讯(李仕军 记者 佘雨桐)农户借款时借据载明如逾期不还,以自家耕地抵债,这合法么?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7年3月15日,被告张某某因种地需要资金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徐某某现金50000.00元,还款时间2018年3月14日,如逾期不还,以自家耕地抵债”。逾期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五万元或以其自家耕地抵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五万元,驳回其要求以被告的耕地作为抵偿物的请求。

  法官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和用地,一般不允许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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