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今年65岁,没有读过书,贵州大方县高店乡的农民。因涉嫌伪造货币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015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某在街上看见有人用复印机印出了相同的图画,杨某某就问对方能不能印出钱来?对方就说印得出来的。
得到对方的肯定回复后,杨某某心想,如果印出来的钱能用,他就可以用印出来的钱去修房子,因为他家附近的邻居基本上都修得有大房子。然后还可以把白布河的桥及他们寨子的路一并修了,剩余的钱自己还可以拿去用。于是,杨某某便来到大方县城杨家大沟买复印机准备印钱。
杨某某买来复印机、A4纸等工具后,便把真钱放在彩色复印机上复印。
刚开始的时候,复印出的钱正反两面没有对整齐,但通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及反复尝试后,印出的钱正反两面就对整齐了。
“面值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甚至老2元(现在没有流通了)的钱我都复印过”。
“我也不知道我印出的钱能不能用,有时候我是把真钱和假钱一起用出去的,主要用的都是面值10元、20元的。有一次,我从白布街上坐车到高店街上,拿了一张复印的20元钱给收费的人,他收了钱还退了我5元钱”,据杨某某交代。
2018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杨某某家中将其查获,并查获了他复印的面值共计1394115.5元的人民币。
检察官释法: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年满65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客观上实施了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行为;主观上明知该行为可能侵犯法益的结果而放任或追求结果的发生;客体上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涉嫌伪造货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