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女士,用从村委会转租来的房子和地盖了个敬老院,之后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竟然给自己办了个房本,拆迁时拿到了不少补偿。
结果,相关利益人直接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办证违法。今天,圣运律师和大家说说这起案子。
1994年,张先生租了河北某县某村委会集体土地建了个鞋厂。
2000年,张先生把鞋厂租给了冯女士,租期10年。冯女士称,之后她把鞋厂改建成敬老院,将养老院用不上的房子拆了,并新建了部分房屋。
2002年,冯女士就房屋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勘丈后发证。
2017年,当地拆迁,所涉房屋被拆除。2019年,张先生的儿子意外得知冯女士居然有出租房的房本,也是提起行政诉讼告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房屋登记时,冯女士提供了村委会证明,这可以当成房屋登记的依据,该局已经尽到合理审慎职责。
该局还认为,其只有形式审查义务,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房屋权属进行实质审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房屋登记申请材料以及房屋产权情况认真审查。从该局提供的证据来看,冯女士在申请办证时未按照规定提交材料,也没有提供张先生同意将其所建设房屋登记在她名下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冯女士发证,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涉案房屋已被征收,撤销房本已无实际意义,法院最终确认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登记行为违法。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和其他必要材料,显然不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说的有个村委会证明就成,法定程序不可能那么随意不严谨。
王有银律师同时表示,如果张先生认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办证行为侵害了自身利益,可以凭借这份确认违法行政判决书,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进一步讨回自己的权益。
文章 | 圣运律师|视觉 编辑 |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