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线上线下齐发力 助力民企化危为机

  “真的太感谢您们了,如果没有这次的成功调解,我们公司只能再凑钱继续打官司,都不知道公司能不能撑到那个时候。。。。。。” 日前,云南盛宇建筑公司王副总经理和诉讼代理人徐律师风尘仆仆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一见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党务廉政专员何能高和主审法官孙晓光等人就激动地连声表达着自己的感谢之情。接着,他们代表公司庄重地送上洋洋洒洒数千言的感谢信和写着“全心全意,司法为民 ;人民公仆,无私奉献”的锦旗,真诚地表达他们对第五巡回法庭的感谢。

一、枯鱼涸辙:亿元所得难到手

  中某建设总公司是我国赫赫有名的大型国有企业,中某集团公司是其二级公司,这两公司虽然是“母子关系”,但都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其中,中某集团公司下设中某国际公司,但中某国际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仅为中某集团公司的内设部门。

  2012年,云南省晋宁县为了改善城市面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辖区“J城”市政道路及相关土地进行整理建设。当地管委会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中某建设总公司,并将该工程确定为BT项目。中某建设总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交给其二级公司中某集团公司负责。为了使项目尽快开展,中某集团公司四处融资。最终,云南盛宇建筑公司与中某集团公司下属的中某国际公司签订《经济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交由云南盛宇建筑公司承包,云南盛宇建筑公司垫资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中某集团公司分期支付回购项目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云南盛宇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施工建设,于2016年顺利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鉴定,云南盛宇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投入2.7亿元,已收回购款7600万元,扣除管理费等费用,还有应转付回购项目工程款1.3亿元。

  为了尽快要到被拖欠的工程款,云南盛宇建筑公司多次与中某建设总公司、中某集团公司这对“母子公司”老总和相关负责人沟通,但均空手而归。原因是,他们母子公司虽然家大业大,但历史欠账和疫情下的经营也非常困难,也是举步维艰。

  但是,云南盛宇建筑公司作为一个注册资本不多的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众多的压力下,通过融资等手段对工程投入巨大、成本较高,巨额的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对于一个民营企业来说,无疑压力更大。因此,云南盛宇公司老总和诸多农民工忧心忡忡。盛宇老总甚至在多个场合说,我们作为实际施工单位,这么多的钱收不回来,这是要我们的命,这对我们是一个致命打击。对于该公司施工过程中所请的农民工来说,辛辛苦苦通过劳动的“血汗钱”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更是让他们生活艰难。

  “也正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万般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早日收回工程款,解决公司濒临破产的巨大危机。”王总神情凝重地说。

二、举步维艰:被告主体不适格

  2017年8月,云南盛宇建筑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某建设总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昆明中院判决驳回了云南盛宇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云南高院经审理认为,中某建设总公司不是案涉《经济承包协议书》的当事人,且从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内容来看,相对方均是中某国际公司。云南盛宇建筑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某建设总公司与中某国际公司存在委托的合意,从相关事实亦不能推定中某建设总公司与中某国际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故云南高院驳回了云南盛宇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云南盛宇建筑公司的诉讼之路因为被告的不适格问题陷入了绝境。申请再审,成了其最后的希望。当然,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心里十分清楚,在一、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申请再审成功的希望非常渺茫,但“不到黄河心不死”的法定代表人高总怀着试一试的心态,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寄送了申请再审材料。

  三、绝处逢生:巧妙调解获新生

  盛宇公司的申请再审材料寄到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的时候,疫情依然严重。但是,令盛宇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很快接到了五巡发来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接着,他们又接到五巡主审法官孙晓光团队法官和法官助理打来的询问电话。

  原来,他们没有想到,第五巡回法庭在疫情出现后,并没有“暂停服务”,而是“防疫抗疫与审判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从2月3日全员到庭办公后,大力运用信息化手段,线上线下齐发力,努力做到防疫抗疫与审判工作两不误,两推进。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承办人主审法官孙晓光及法官助理马露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进行了仔细研究,并决定采取线上线下交替开展工作的办法,努力化解矛盾,实质性地化解纠纷。

  在办案过程中,孙晓光、马露等人认为,云南盛宇建筑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完成了案涉工程,并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工程款。该公司垫资修路本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好事”,现在却落得巨额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结果,并给案涉农民工、当地政府等几方主体带来“困扰”,社会矛盾突出。

  当然,孙晓光、马露等人也认识到,从法律上看,与云南盛宇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的确是中某国际公司,而该公司确系中某集团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相关民事责任应当由中某集团公司来承担。而中某集团公司与其母公司即中某建设总公司系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云南盛宇建筑公司也无法证明与其履行合同的中某建设总公司,也无法证明中某建设总公司与其“孙子辈分公司”的中某国际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故孙晓光、马露等人认为,本案处理涉及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问题,不能机械地就案办案,必须在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寻求化解纠纷的最佳解决途径,而调解不失为是一个最快、最好解决问题的办法。

  为了全面查明事实并及时做好调解工作,法官助理马露利用下班、周末甚至开庭后的空闲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

  “我作了20多年律师,还从来没有经历过一个法官晚上9、10点钟,甚至是大周末,还在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作为律师,我真切地感受到最高法院的法官为双方当事人的考虑和辛苦付出,我和当事人都十分感动和万分感谢!”云南盛宇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徐律师感叹道。

  调解工作需要耐心,并且需要持续的耐心与技巧。起初,中某建设总公司基于一、二审的胜诉结果,认为盛宇公司告错了对象,并不同意调解。在此种情形下,法官助理马露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耐心做工作,向其释明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国企的良好形象。中某集团公司虽然与中某建设总公司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独立的营利性法人,有自己的利益考量。但从管理体制上看,中某集团公司是由中某建设总公司实际管理控制。云南盛宇建筑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中某集团公司必定要支付工程款,时间拖得越久,工程款利息越多,支付压力越大。而且云南盛宇建筑公司也表明,若另案起诉,会将管委会、某建设公司、某集团公司等涉案的各方主体作为被告,这样不仅增加了各方诉累,更不利于中某建设总公司以后在当地的发展。经过释法析理,中某建设总公司认真地权衡利弊得失,逐渐改变了当初的想法,表示愿意与云南盛宇建筑公司协商,从实质上解决纠纷。

  在此基础上,法官助理马露与主审法官孙晓光经过深入研究后,针对调解的工作新进展,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当面作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中某建设总公司终于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作为总承包人,中某建设总公司也认为自己有总的兜底责任,云南盛宇建筑公司完成了工程,应该得到相应的工程款。但中某建设总公司也有自己的苦衷。因为近年来建筑行业发展遇到很大困难,其公司经营压力巨大,多个工程项目陷入纠纷,诉讼接连不断,应接不暇,他们也是疲惫不堪。

  在了解了双方的真实情况后,主审法官孙晓光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减轻诉累的原则,商量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经过长达数小时持续不断的调解,云南盛宇建筑公司在工程款金额上作出了一定让步,中某建设总公司也不再纠缠主体资格问题,并在工程款支付时间上作出了让步。此种调解结案结果既满足了云南盛宇建筑公司尽快得到工程款的需要,又缓解了中某建设总公司的资金支付压力,充分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最终圆满调解结案,确保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双方当事人都称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高超的审判调解智慧和技巧,专业敬业高效公平公正,令人折服”。

  四、一点启示:平等保护促发展

  民营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平稳运行中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第五巡回法庭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巡回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巡回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五巡回法庭法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以及在法律框架内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宗旨,在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提出了最佳的调解方案,既避免了云南盛宇建筑公司再次起诉而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又平衡了双方的实体利益,同时还考虑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主审法官孙晓光表示,通过本案的办理,体现了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审判工作的理念。作为一线办案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基本原则,避免机械办案,加大调解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第五巡回法庭审结各类案件1343件;其中调解案件60余件,每个审判团队平均调解4个案件,为西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此,盛宇公司在感谢信中表示,正是通过五巡法官的努力,让他们看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是切实温暖人心的力量,是公平正义的力量,是人心中善良秩序所构筑的力量之源。”(为保护当事人的名誉权商誉权 ,本文对案件参与人的名称作了技术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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