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男取消反担保不应只是过渡期的一种回应

2020-02-20 15:24  来源: 中新经纬

新华社经纬客户2月20日:《李庚南:取消反担保不应只是过渡时期的因应之策》

作者李庚男(金融专栏作家)

不久前,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这一举措无疑是小微企业的“好消息”。它将从制度上促进“担保难”问题的缓解,从而促进“融资难”问题的缓解。

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不仅仅是过渡时期和非常时期的回应,也应该是融资担保制度制度突破的起点。事实上,早在2018年,财政部就提议逐步取消反担保。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国家融资性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及再担保基金(机构)应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降低和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查程序,为担保展期提供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门槛。因此,取消反担保机制是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必要组成部分。这时,提出这个要求是一个方便的举动。

反担保存在的逻辑是什么?

所谓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对担保人所作的担保或对设定物的担保。保证人因赔偿债务人债务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保证人清偿债务。其实质是保证保证人在未来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够实现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你为什么要设定反担保?《担保法》规定,借款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银行)有权向担保公司要求赔偿。补偿完成后,担保公司理论上获得了对借款人的债权。为了防范担保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常增加反担保机制,将部分担保风险转移给借款人,降低自身经营风险。

问题是,在反担保机制下,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追偿权的实现可能恰恰与借款人违约的现实相矛盾:既然借款人最终能够偿还担保机构的赔偿,为什么不按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既然借款人可以找到第三方提供反担保,为什么不直接向银行提供担保呢?此外,反担保机制的实施,在担保责任的履行和反担保责任的履行之间,也可能因时间间隔而构成一定的时间成本,如滞纳金等。使债务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要么是反担保机制固有的不合逻辑的一面。

更合理的解释是银行为债务人(借款人)设定的担保条件和担保公司为债务人设定的反担保条件明显不同,无论担保的范围和担保的比例如何。换句话说,担保公司设定的反担保门槛比银行设定的抵押担保条件更容易被借款人接受。它还包括另一种可能性:银行作为债权人或出于某种特殊考虑,更倾向于采用担保的方式,这样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就可以很容易地从担保人那里获得资金,而不必参与复杂的抵押处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担保和借款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

由此可见,反担保的设定有其内在的商业机制,是现实经济生活客观需求的法律反映,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然而,尽管《担保法》已经从法律上确认了反担保的合法性,但合法性可能并不合理,也不是融资的必要行为。

反担保有何负向效应?

为了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其中

根据准公共取向,政策性融资担保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其核心目标应是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和可及性,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但实际情况是,小微企业除了向担保公司支付约2%的担保费外,还需要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事实上,小微企业的担保费加上银行融资的正常利率已经相对较高,反担保增加了小微企业的额外财务负担。更重要的是,那些已经缺乏有效抵押品且很难找到合格担保人的小微企业可以用什么来反担保?即使反担保条件略弱于银行要求,小微企业仍面临诸多困难。

这必将制约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信用增级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不仅削弱了政策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缓解,而且给“融资困难”增加了另一个“担保困难”。这显然违背了政策性融资担保的起源和初衷。

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只能放弃担保公司的信用增级渠道,转而寻求其他渠道。一些银行机构正在探索通过互助合作基金、城市商业合作社、保险公司的业绩保险等方式帮助小微企业增加信任,甚至出现了取消担保的趋势。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其他另类信用增级方式的兴起,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本身的存在和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一个问题,这就需要对反担保机制进行更多的反思。

反担保取消后融资担保该如何存续?

可以预见,政府融资担保反担保取消后,其需求空间将会大大打开,“担保难”的缓解必将促进“融资难”的缓解。当然,商业担保机构在监管要求下面临的生存和转型压力更加突出。那么,政策性融资担保如何生存?有三个难题需要解决:第一,银担合作中风险的合理分担。反担保的取消无疑使担保机构失去了沉重的风险屏障,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防控压力,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个难题?根源在于风险的分担。从表面上看,反担保机制的存在是担保机构防范和转移担保风险的内在需要。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中,没有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过于集中于担保公司,客观上形成了担保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分散风险的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从规范银行与股东之间的合作入手,重塑银行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实现合理的风险分担。这是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健康关系的基础,也是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关键在于市场对担保和信用增级的需求、银行合作意愿的强度以及其他替代信用增级工具的创新程度。只有当银行和担保人愿意合作时,合理的风险分担才有现实依据。在这方面,除了监管规范,它更依赖于市场推广。只有通过充分竞争,才能真正强化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增强银行帮助企业增加信任、分散风险的必要性。

当然,真正的风险分担不仅要体现在承担的风险份额上,还要体现在相应的风险定价上。由于采用了担保方式,银行应在贷款定价时显示相应的折扣。由于担保公司为银行分担一定的风险,相应的风险溢价应该合理转移。否则,如果仍然采用通常的定价,b

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关系到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运作的规范化。目前《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设定的准入门槛普遍较低,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仅为2000万元。即使按10倍计算,银行与它们合作的空间也只有2亿元。另一方面,这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总体数量少、规模不大有关。从政策资源配置来看,存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作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其合作伙伴往往具有高度选择性。

三是政策性融资担保的风险承受能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行中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地方政府对自身风险的容忍度太低,难以实现正常补偿,影响了相关合作伙伴的积极性。目前,虽然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在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但对于政策性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则由财政出资;一旦担保补偿发生,是否允许实质性补偿以及何时执行补偿的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当地财政部门手中。因此,有必要逐步“去金融化”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在担保补偿方面,摒弃只盈利不亏损的思路,给予政策性担保机构合理的补偿风险承受能力。

事实上,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各种金融专项支持基金,包括各种风险补偿基金。不管这些资金的最终使用有多有效,对金融来说,这无疑是一种净支出或净损失。考虑到这一点,基于政策融资担保的准公共定位,风险补偿可能被视为对小微企业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转移支付。即使有一定的保障补偿(目前实际补偿率仍然很低),其效果也与单纯的财政分配和补贴不一样。

恩格斯说过,“没有什么重大的历史灾难是不被历史进步所补偿的”。这一次,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各部门都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非常规政策来预防和控制疫情。在冲砂浪潮下,一些现有制度和机制积累的缺陷将被消除,一些难以弥补的长期缺陷将进一步凸显。相信政府部门围绕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的诸多政策,不仅会为防疫战提供充足的政策资源,还会在反保障机制等方面实现制度突破。(中信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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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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