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化镓的概念就这样诞生了。近海重工业(002255。基于这一理念的深交所(SZ),已连续完成八块板,累计增长114.55%,市值飙升26.5亿元,成为氮化镓理念的领军企业。这仅仅是因为它持有江苏能华微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能华)约10%的股份?
Interface News记者发现,江苏能华是一家专业研发和生产新一代高效节能半导体材料氮化镓(氮化镓)的企业。然而,江苏能华和氮化镓在最近两次中国海洋重工股价变动的公告及其对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中并未提及。
海鹿重工表示,这只是一家持股比例较小的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已经回复了关注函,股价表现是一种市场行为。
海陆重工没有及时披露这一重要信息,是否涉嫌违规?
从2月14日到2月24日,第八联板的股价翻了一番,八个交易日中的六个交易日是“一个字限制”,共上涨了114.55%。在经历了如此大的涨幅后,中国海洋重工的股价从2.75元飙升至5.9元,创下8个月来的新高。
Source:同达信的大幅上涨也导致上市公司发布了两个异常交易波动的公告。海洋重工表示,在疫情防控要求下,没有生产和工作逐步恢复等其他特殊信息。
交易所还于2月24日发出了关注函,表示自2月初以来,除了宣布股东大会决议和宣布两次股价变动外,海鹿重工没有披露任何其他公告。因此,交易所要求公司解释是否有重大问题正在策划中,是否有重大信息需要披露。结合最近对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调查和采访,补充说明公司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0年初以来买卖公司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是否有未来6个月减持股份的计划等。
根据交易所的安排,海洋重工需要在2月28日前向公众提交相关的说明材料,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部。然而,2月25日晚,海璐重工已经对此做出回应,称“经过自查,公司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没有重大问题在策划中,也没有重大利好信息需要披露但没有披露”。
事实上,2月24日海鹿重工的筹码被放松,当天的换手率达到22.49%。
2月25日开市时,中国海洋重工双方对峙,开盘价仅上涨0.75%。然而,最终,许多政党在上午9: 50左右集会,让海陆空重工业再次触及交易限额。尽管董事会已经成立,但交易限额仍然在收盘时实现。
来源:同达信
2月26日,海陆重工公布6.11元/股,涨幅3.56%。
交易所还于2月24日发出了关注函,表示自2月初以来,除了宣布股东大会决议和宣布两次股价变动外,海鹿重工没有披露任何其他公告。因此,交易所要求公司解释是否有重大问题正在策划中,是否有重大信息需要披露。结合最近对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调查和采访,补充说明公司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0年初以来买卖公司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是否有未来6个月减持股份的计划等。
未披露的氮化镓概念来源:同达信
海路重工成立于2008年6月25日。其主要业务是余热锅炉及其配套产品和核承压设备。2018年,其净利润为负,亏损1.63亿元,同比下降268.09%。2019年前三季度,其净利润为6525.8万元,同比下降48.14%。
交易所还于2月24日发出了关注函,表示自2月初以来,除了宣布股东大会决议和宣布两次股价变动外,海鹿重工没有披露任何其他公告。因此,交易所要求公司解释是否有重大问题正在策划中,是否有重大信息需要披露。结合最近对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调查和采访,补充说明公司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0年初以来买卖公司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是否有未来6个月减持股份的计划等。
氮化镓材料系列具有更高的带宽、更高的击穿电场和更低的发热ra
原来,该公司的子公司江苏能华是一家专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一代高效节能半导体材料氮化镓(氮化镓)的企业。
数据显示,江苏能华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注册资本7333.33万元,法定代表人朱廷刚,71人参加。根据其官方网站,该公司位于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这是一家高科技公司,由全国千人计划专家朱廷刚博士领导,由留在美国的澳大利亚归国团队创建。它专门从事设计、研究、生产、制造和销售以氮化镓为代表的复合半导体高性能晶片,以及由其制成的功率器件、芯片和模块。
但是,从《2018年中国海洋重工年报》可以看出,中国海洋重工实际上只持有江苏能化10.23%的股份。根据其他信息,中海重工目前持有江苏能化9.2%的股份。正是这10%左右的股权让中国海洋重工得以在氮化镓概念的基础上发展,其市值在短短8个交易日内飙升了26.5亿元。
Source:Announcement
江苏能华在上述股价变动公告及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中均未提及。
江苏能化是否属于因海鹿重工股价变动而应及时披露的信息?在本所网站发布的《董秘信息披露实务手册》中,界面新闻记者看到,第三章“中期报告”第一节“中期报告的一般要求”中提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7.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与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或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节的“风险提示”中,也明确提到“如果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仍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士骏在界面上告诉记者,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条款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他们应该披露参与公司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