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首案开庭 原告被告远程视频参与庭审

  • 2018-10-31 15:28
  • 法制日报

(30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端坐在全新落成的互联网法庭内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此次庭审。

据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原告对于涉案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伙拍小视频”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将“伙拍小视频”的运营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百度网”网站首页及“伙拍小视频”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二被告提出,涉案短视频并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原告也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短视频的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就涉案短视频提起诉讼。此外,被告认为,“伙拍小视频”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系该平台注册用户上传,二被告不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修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注册用户的上传行为,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记者看到,此次开庭采用了在线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都是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诉讼。庭审全程采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进行记录,法庭内并没有设书记员席。整个庭审过程顺畅有序,信号传输无任何卡顿,涉案视频的播放、庭审笔录的自动生成以及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等技术,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庭审效率。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被控侵权行为的情节与性质、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等问题展开调查。双方当事人也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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