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金融街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功伟获刑10年
- 2019-01-03 15:46
- 北京日报
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功伟因低价购买下属公司房产,构成贪污罪,获刑10年。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鞠瑾和原工会主席赵伟,作为同案犯,也获刑5年。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该消息。
“三人小组”被控贪污、受贿
检方指控称,王功伟、鞠瑾、赵伟于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低价购买下属公司开发的房产各2套,所购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价分别为380万余元、600万余元、240余万元。并且,王功伟、鞠瑾、赵伟于2014年,利用职务便利,将某公司的部分股权收益非法据为己有,三人各实得50万元。
此外,王功伟、鞠瑾、赵伟于2007年至2013年间,还在入股某某证券等事项上为徐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徐某某给予的1200余万元,三人各实得400余万元。到案后,是鞠瑾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该起犯罪事实。
对于指控,王功伟的辩解是:低价购房部分,其只低价购买了一套房屋,另一套是以市场价购买,不属贪污;关于指控受贿部分,其与徐某某签订有借款协议并支付了本金和利息,应是民间借贷。
王功伟的辩护律师则称,公司授权王功伟、鞠瑾、曲某三人决定余房销售范围、价格,曲某因健康原因退出,由王功伟、鞠瑾、赵伟负责,三人代表公司意志,且王功伟购买涉案房产经开发公司审批,公司并没有损失。
鞠瑾认为,自己对王功伟和赵伟购房没有决定权,且房屋价格鉴定过高,其对涉案房产也做了财产申报,没有贪污故意;关于指控贪污公司股权收益部分,鞠瑾提出,要区分管理权和所有权的性质;对于指控受贿部分,鞠瑾也称是向徐某某借款,并返还了本息。
赵伟辩解道,其不是三人小组成员,不知道王功伟和鞠瑾购房的事情,自己也不懂证券业务,不分管入股证券的事情。
低价购房构成贪污罪
经审查在案证据,法院查明:2005年,某公司开发位于西城区某小区项目,共有153套房源,并于2007年向市场销售72套期房。2008年3月,公司决定将已售期房后的剩余房屋向公司内部人员优惠出售31套,向与公司有关的人员销售20套,并分别确定了优惠价格;余房向市场销售,并委托王功伟、鞠瑾及时任公司党委书记的曲某,共同确定销售范围和价格。曲某因故未实际参与其中,经王功伟决定由赵伟参与其中。
三被告人在以公司内部人员的优惠价格购买房屋后,分别于2008年至2010年,又各自按优惠价格从向与公司有关人员销售的房屋范围内购买了两套房屋。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已经依政策以公司内部人员的身份优惠购买了房屋,没有法律、法规、政策允许三被告人继续按优惠价格购买房屋,尤其是从向与公司有关人员销售的范围内继续低价购买。优惠出售的房屋销售对象已经公司研究确定,即便销售对象没有购买,也不意味三被告人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按市场价格,而按优惠价格购买。三被告人无法律依据私自按优惠价格继续购房。
对于房屋鉴定价格,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价格认定是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机构对房屋周边进行实地考察,反映的是考察时的周边环境,并结合涉案小区的实际情况,寻找与其在规模、建成时间、用途、配套设施等相似或具有可比性的小区予以参考。因此,价格认定结论确认的房屋价格并无不当。
据此,三被告人在依政策已享受优惠价格购房后,各自私自继续低价购买具有商品房性质的房屋,应以市场价值为认定贪污数额的基础。
针对鞠瑾的辩护意见,法院还特别指出,财产申报是国家对防止、预防腐败采取的一项措施,但不意味着申报了就说明财产的合法性或向组织交代了有关问题。鞠瑾在申报时,没有交代房屋取得的过程,申报行为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
贪污股权及受贿罪不成立
对于贪污股权的指控,法院认为,涉案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出资企业,三被告人在该公司也无任职,也没有受国有公司等委派管理该公司。虽然三被告人在该公司成立直至解散、清算中,对该公司有一定管理的事实,但三被告人依据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也非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因此,三被告人在公司清算后私分了部分股权收益,确属不当,但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贪污罪论处。
另外,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受贿的事实,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人因故出让控股权,经请示有关部门,涉案公司决定吸纳社会资金,为此三被告人向徐某某及其他人介绍情况,吸纳资金。徐某某等人以出资入股或借款的形式入股某某证券;在此过程中,三被告人为谋取个人私利,采用个人出资成立X公司间接入股某某证券的行为,与徐某某等人入股某某证券无必然的关联性;后因出资人要求偿还借款,王功伟决定以出让X公司股份的形式退出某某证券,因自有资金无法清偿向他人的借款,故三被告人向徐某某提出由徐某某出资。根据代持协议约定,资金系向徐某某借款并由徐某某为他人代持。后三被告人给予徐某某的利息也在合理范围内,在清算时,徐某某收回了出资及收益也获得了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因此,虽然三被告人为获得个人私利而向他人借款入股的行为不应认可,但在案证据证实了三被告人向徐某某借款有真实的借款事由,并签订了真实的代持协议,所规定的利息在合理范围内,事后履行了协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王功伟、鞠瑾、赵伟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低价购房的手段贪污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王功伟贪污数额特别巨大,鞠瑾、赵伟贪污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基本能如实供述贪污房产的客观事实,且系初犯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王功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鞠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赵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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