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要当心!你的隐私可能只被卖了一分钱
- 2019-01-25 18:50
- 检察日报
前脚买了房,立刻就接到了贷款电话;车险即将到期,多家保险公司来电推销……不胜其烦的骚扰电话背后,你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被买卖。浙江省检察院从一个法律适用疑难的案件入手,强化监督,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不仅认定了犯罪、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线索,而且还依法进行了追诉、抗诉,并且向有关部门移送了一批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犯罪线索,有力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背后产业链。
日前,经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陈某甲等5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开庭审理。
手机号码算不算个人信息?
2018年1月,浙江省检察院收到来自下级院的书面请示报告,原来下级院在办理陈某甲侵犯公民信息案中遇到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陈某甲是一名个人信息的“卖家”,胡某是其“买家”,曾在陈某甲处购买30余万条台州金融类人群的手机号码,无机主姓名。在先行起诉的胡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诉讼活动中,胡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手机号码不构成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判决认为胡某从陈某甲处购买的该部分信息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没有对该部分指控予以认定。胡某案的判决结果对陈某甲案处理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慎重处理全案、指导后续类案,这个疑问被请示到了浙江省检察院。
当时恰逢春节临近,时间紧、任务重,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员额检察官王亮、检察官助理赵戬认真审查证据,研究法条,查阅判例,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手机号码的属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得出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而且还有大量犯罪事实尚待查清的结论。
“两高司法解释以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将手机号码等通讯联系方式明确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已全面实行手机实名制,手机号码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具有专属性和隐私性。”经浙江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认为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要求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深挖涉嫌犯罪人员。
涉案非法获利从不到3万元到2000余万元
同年2月,浙江省检察院发函至浙江省公安厅,建议对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一步组织侦查。检警双方分别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更多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陈某甲的胞兄陈某乙系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原中国电信分公司、号码百事通(以下简称“号百”)服务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2013年至2016年9月,陈某乙从“号百”数据库获取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则以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出售给山东、江苏、吉林等22个省、市的“买家”。从2015年开始,王某受陈某乙指使帮助陈某甲从“号百”公司数据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
“重新侦查发现,该案非法获利金额累计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大大超过了原来认定的不到3万元的非法获利和33万条个人信息。”王亮说。
在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的联合督办下,办案监督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专案组追诉了陈某乙等犯罪同伙及下线4人,并将10多名下线的犯罪证据移送外省公安机关查处。此外,浙江省检察院要求对胡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抗诉。
犯罪嫌疑人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指控
2018年9月,经指定管辖,温岭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该市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3日,温岭市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5名被告人及其委托的7名辩护人均充分阐述了各自观点,该案将择期宣判。另外,胡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再审抗诉案也已开庭审理。
“我们还借机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题调研,对该类犯罪的办理和法律监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通过准确打击和有效指导,我省检察机关正在努力构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络。”王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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